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1983年6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56年2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女,1933年12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大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马*、吴**、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大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马*、吴**、马**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患者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并签字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患方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酌定30%责任,缺乏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对此,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因未行尸检,具体上述哪种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故过错参与度不能明确”,因此未尸检导致过错参与度无法查明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患方承担,并直接推定患者死亡是其自身凶险隐匿的肺栓塞所致,所谓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关。二、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等医疗技术问题”自由裁量明显不当。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所谓的30%的责任,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官不了解医学专业问题,对过错原因力等专业问题并没有评价的水平和能力,故依法应当通过鉴定确认,而不能由法院自由裁量原因力。本案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过错参与度不能明确”,即马*、吴**、马**并无证据证明我院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原因力,依法应驳回马*、吴**、马**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文书还有7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