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8日为32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瞿**曾向原告莫**借款11500...(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