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要求将200万元借款汇入被上诉人帐户,被上诉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情形,是错误的。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