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上诉人赵**多次组织考试作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依据赵**、徐*、吴*供述,尚*、吕*等人证言,赵**与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替考学员成绩单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赵**等人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本文书还有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