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吴*、张**、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4年3月6日借款本金163204.17元,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被告吴*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整村推进”农户贷款240000元,期限为三年,后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期间被告吴*在2022年6月8日用款240000元,于2023年6月7日到期,被告并未按时归还以上贷款。截至2024年3月6日,被告仍欠原告本金163204.47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吴*辩称,欠款属实,希望原告宽限还款时间,由本人在一年内分期还清借款...(本文书还有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