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弘翼***********(以下简称弘翼富公司)与被告广*市大***********(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广*品华******(以下简称品华公司)、余**,第三人广*市白************(以下简称江夏联社)、广*市白***************(以下简称江夏七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翼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大华公司、品华公司、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江夏联社、江夏七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弘翼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大华公司、品华公司、余**、第三人江夏联社、江夏七社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1502914.82元【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520490元=2602.45㎡×200元/㎡、装修套价补偿款780735元=2602.45㎡×300元/㎡、设备搬迁和安装调试等补偿款130122.5元=2602.45㎡×50元/㎡、按时搬迁奖励71567.35元=(780735元+520490元+130122.5元)×5%】及利息【以拆迁补偿款150291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告是案涉黄石东路**号建筑面积2602.45㎡被拆迁物业的承租人、装修投资人、实际经营户,且按照拆迁通知配合了案涉更新项目的拆迁工作,移交了案涉被拆迁物业。余**是大华公司和品华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大华公司向江夏七社承租了广*市白云区黄石东路**号总建筑面积3639.91㎡物业,其中大华公司自用物业的建筑物面积经测绘仅为1037.46平方米。2019年1月19日,余**以品华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将大华公司自用后剩余的案涉物业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终止期为2023年1月31日,月租金6万元,每年递增5%,租金每月5日前交付。签约当日,品华公司向原...(本文书还有8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