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余**、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余**归还贷款本金3999996.5元,并支付截止至2024年4月28日期间的贷款利息32863.87元,罚息235603.78元,复利1973.45元,本息总计4270437.6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余**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9802元;以上合计4340239.6元;3.请求判令某某公司*、余**按照年利率8.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29日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1、2、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