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王**、郭**、天安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7民终****号和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1)晋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改判被申请人王**赔偿被申请人郭**各项损失共计106,795.35元;3.维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1)晋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郭**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确有错误。本案再审申请人不应对被申请人郭**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