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3)渝015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李**、李**、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杨**与李**、李**、李**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错误。1.安排杨**运载花圈的并非案外人邓**,而是案外人蒋**,邓**只是安排陈*兵、李**搭乘车辆并携带鞭炮。2.运输费用并非由李**、李**、李**支付,而是由蒋**支付的。二、原审判决遗漏了部分事实。本案发回重审前,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为,杨**赔偿25%,李**、李**、李**赔偿60%,李**自担15%。而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杨**应赔偿50%。两者相较之下,差距极大。原审遗漏了案件发回前人民法院的相关认定,不能体现其判决的合理合法性。三、原审法院遗漏了案件当事人。1.案涉运输费由蒋**支付,李**、李**、李**在诉状中也自认将其父丧葬事宜以“一条龙”的方式承包给了道士蒋**,出殡时系蒋**安排杨**开车运输花圈、鞭炮,并安排放鞭炮的李**和丢纸钱的陈*兵搭乘车辆货箱内,故本案李**、李**、李**所主张的运输合同关系系杨**与蒋**之间形成的,应当追加蒋**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但对杨**的追加请求,原审法院未予处理。2.对于鞭...(本文书还有5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