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祖**、马**、古*、马**、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马**、被上诉人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古*、被上诉人马**、马**的法定代理人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五位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五位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一、上诉人在2020年6月18日向马某3出具了欠条尚欠6万元,但是该欠条出具后至马某3死亡期间,上诉人已经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马某3支付了71,800元,可见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欠条确定...(本文书还有3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