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57470元;2.案件诉讼费由马**、张**、人民财保孝感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30日3时40分,马**驾驶车牌号为鄂ft××××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湖北省随州市中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镕通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张海臣驾驶车牌号为豫ry××××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镕通物流公司花费施救费3500元、维修费1000元。2019年12月30日,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并作出第421302**********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马**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海臣无责任。2020年5月7日,受镕通物流公司委托,南阳众义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r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进行鉴定并作出南众鉴定评估字[2020]第053号鉴定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该标的车组...(本文书还有3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