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云*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某丙公司、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并支付2022年11月19日至2023年10月20日,按6%/年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104.66元(20000元×6%/年÷365天×336天);2、判令被告按6%/年支付自2023年10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仍按6%/年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至11月份,被告将呈贡区某某公园路面喷漆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20元/平方米,施工面积1000平方米,合计2万元...(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