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8日,原告将自有未拆封的iphone12手机出售给被告,被告与原告协商手机价格6500元,因被告当时没钱,承诺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实际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原告支付1500元,于2021年5月11日向原告支付1500元,下剩350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从快判决。
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在本院电话通知被告应诉时,被告认可尚*原告手机款3500元,表示目前没有能力支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微信聊天截图,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