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09.48元。(医疗费6,174.19元、误工费3,450.00元、护理费2,185.29元、伙食补助费9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6日10时45分,原告在富裕县万***小区北门行走时,
被告驾驶黑bu××**号轿车倒车时将原告撞伤,原告经过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脊髓震荡、颈腰部损伤、双臀部挫伤、胸腹部挫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住院治疗9天,遵医嘱康复治疗两周。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王*辩称,被告确实刮到原告,但是事发时原告未摔倒,也没有报警。待原告丈夫到达现场后,双方发...(本文书还有2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