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二、朱**税金核算汇总表1份,拟证实,按照合同约定某某劳务公司应当按11%的增值税向某某工程公司开具发票,截至今日,某某工程公司应当扣税款928,666.81元。经质证,某某劳务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我公司会向某某工程公司开具发票,也会依法纳税,某某工程公司无权在工程款中代扣税款,合同中也没有约定;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证据三、关于新疆某某********管道第三次接头打压不合格处理的告知函、关于新疆某某********施工质量缺陷及相关问题的确认函各1份,拟证实,管道接口不合格的路段160条,每条6,000元,产生维修费用960,000元,该费用是因某某劳务公司施工不合格产生的,应当由某某劳务公司承担。经质证,某某劳务公司对两份函的真实性认可,证明问题不认可,认为:1.工程验收的时候,没有任何人通知我公司到场,是否真实存在上述问题,我公司无法确认;2.即使存在问题,也应当通知施工单位到场进行维修,而不是擅自找另外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是否客观真实、合理,我公司也无法得知;3.如果存在问题,是施工中劳务产生的问题,还是管材本身质量所引起的问题,目前无法确定,不进行区分一律认定为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的责任,我公司认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实;陈**认为管道安装通水打压,如果压力达不到就会漏水,这就是施工质量问题,维修的事情某某一局也没有通知某某工程公司处理,是直接给公司发函通知某某工程公司已找其他施工队处理,某某工程公司的意见是自己处理,但是甲方一致认为他们自己...(本文书还有5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