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杨**、叶**、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黄**,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8079.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2日17时40分许,杨**驾驶赣某****号小型货车途经宜春市袁*区**镇**路**村附近路段时,与袁**驾驶的宜春临时75k26号**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受损,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发后,袁**被送往宜春某某医院住院治疗37天,产生医疗费36072.6元,其中袁**垫付14072.6元。袁**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3000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1...(本文书还有4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