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大岗镇上石村委会覃木浪村文明村工程。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7日,被告雇佣原告运输泥土。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确认,原告的劳务费为2130元,被告通过微信支付了130元,尚*原告20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邱**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7日,被告雇请原告运输泥土。2020年7月18日晚上8点20分起,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进行聊...(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