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4976.28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补充:双方经过庭前对数,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至同年3月28日期间向被告转款共计78985元,该部分款项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双方已经平账,原告不再请求该部分款项被告辩称: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部分事实确认,部分事实不予确认。具体为:一、2016年12月7日所签订的《欠条》是被告主动出具的,该《欠条》的资金总额系原告每月不定期以微信转账或支**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以及一些收到原告给予的物品,被告将原告给予的物品折合价值,给予的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被告一并确认应当归还给原告的款项,原告对《欠条》确定应归还的款项没有异议,也同意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分期归还给原告,被告没有逃避该笔债务的主观意思,只是这两年被告的经济状况很差,没有办法赚钱,影响了还款的能力。二、被告对于原告...(本文书还有3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