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诉被告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逸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本院依法追加何**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农**请求裁决:请求裁决确认农**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4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某乙公司向农**支付2022年11月30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剩余工资差额1800元。3、请求某甲公司对上述工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动仲裁结果:驳回农**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诉讼...(本文书还有3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