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被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湖北某某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建的空港南区某某都工程的建筑工人,2019年9月24日原告在空港南区某某都a区**号楼施工中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住院接受治疗。治疗终结后,原告委托山西省盐湖区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七级伤残。2019年1月8日,某某公司就某某都a区36#、37#、38#住宅楼及底部(7、8、9号)商铺工程向被告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共计3×1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为证实...(本文书还有3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