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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苏新洲*********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工商行政管理>>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伪证罪>>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苏05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针对专家咨询意见,王**质证认为,如果王**与新洲际公司关于中钢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未采取书面形式,应当认定该协议未成立。而实际上,双方之间并没有任何股权转让的合意,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案涉股权本就是王**持有,从来没有作出过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新洲际公司质证认为,专家给出的意见与新洲际公司一审中提供的法律依据是相符的。专家的意见是正确的,但是需要进一步解释。如果王**与新洲际公司之间履行了《投资合作协议》第1.3款的内容的话,本身就是一个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王**不履行该份协议,新洲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亦是书面形式。新洲际公司曾向埃塞俄比亚国家投资局咨询,反馈意见是根据法律文书可以进行股权的变更登记。

    二审中,新洲际公司、王**与中钢公司均确认中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另外,中钢公司称...(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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