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专家咨询意见,王**质证认为,如果王**与新洲际公司关于中钢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未采取书面形式,应当认定该协议未成立。而实际上,双方之间并没有任何股权转让的合意,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案涉股权本就是王**持有,从来没有作出过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新洲际公司质证认为,专家给出的意见与新洲际公司一审中提供的法律依据是相符的。专家的意见是正确的,但是需要进一步解释。如果王**与新洲际公司之间履行了《投资合作协议》第1.3款的内容的话,本身就是一个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王**不履行该份协议,新洲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亦是书面形式。新洲际公司曾向埃塞俄比亚国家投资局咨询,反馈意见是根据法律文书可以进行股权的变更登记。
二审中,新洲际公司、王**与中钢公司均确认中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另外,中钢公司称...(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