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与被告魏**、李**、许*、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被告魏**、许*、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魏**、李**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偿还贷款利息48958.0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并按照逾期年利率10.5%承担借款本金220000元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许*、魏**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魏**、李**、许*、魏**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9日,借款人魏**、李**与原告酒**签订35041*****00259号《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