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宝鸡某**与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陕03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11
  •  
  • 【案例概要】

    被告辩称,一、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书》是基于欠土地款后的预抵押约定协议书,也是双方未履行的作废协议书。我公司与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宝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已支付数笔土地款,合计4168148.27元,依照出让合同约定,我公司应该仅欠土地款2444556.73元,此协议书是基于双方的债务未核对,原告也未出具正式发票便于我公司记账,仅凭收款收据作为预付款在账面作挂账处理,因此现原告依据作废未履行的预抵押《债务清偿协议书》不能认定我公司欠土地款的数额,因抵押物都是大于债务数额的,这份未履行的清偿协议书约定的房产价值远远大于所欠土地款的价款数额,且未将预抵押清偿的房产到房管局做正式的房屋抵押手续,只是为了约束我公司尽快支付欠付的土地款而签订,在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书》后我公司还陆续支付过欠缴的土地款,且有原告出具的财务凭证作为记录,故仅凭作废的《债务清偿协议书》不能认定我公司欠付土地款数额。二、我公司已支付多半土地款,且原告起诉的利息过高,我公司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因我公司近十几年未开发任何地产项...(本文书还有426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