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一、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书》是基于欠土地款后的预抵押约定协议书,也是双方未履行的作废协议书。我公司与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宝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已支付数笔土地款,合计4168148.27元,依照出让合同约定,我公司应该仅欠土地款2444556.73元,此协议书是基于双方的债务未核对,原告也未出具正式发票便于我公司记账,仅凭收款收据作为预付款在账面作挂账处理,因此现原告依据作废未履行的预抵押《债务清偿协议书》不能认定我公司欠土地款的数额,因抵押物都是大于债务数额的,这份未履行的清偿协议书约定的房产价值远远大于所欠土地款的价款数额,且未将预抵押清偿的房产到房管局做正式的房屋抵押手续,只是为了约束我公司尽快支付欠付的土地款而签订,在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书》后我公司还陆续支付过欠缴的土地款,且有原告出具的财务凭证作为记录,故仅凭作废的《债务清偿协议书》不能认定我公司欠付土地款数额。二、我公司已支付多半土地款,且原告起诉的利息过高,我公司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因我公司近十几年未开发任何地产项...(本文书还有4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