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宸翰**********(简称沐阳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灵隆******(简称灵隆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沐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沐阳公司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灵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灵隆公司赔偿沐阳公司每首歌曲800元,12首歌曲共计9600元的经济损失数额明显过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判罚数额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且存在同案不同判。
灵隆公司辩称,不同意沐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金额过高。
灵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沐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沐阳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诉讼超出了诉讼时效,沐阳公司提起立案申请的行为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本文书还有2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