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5年02月**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92年1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聊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聊城乐达******(以下简称乐达物流公司)、张**、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聊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事实认定不清。1.本案王**拨打过交警部门的电话,交警部门明确回复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所以也未出警,故该事故的成因、责任划分均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交警部门是事故认定的法定机构,其已明确回复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更没有责任划分的认定,所以上诉人方不存在赔偿事实,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事故...(本文书还有5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