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徐**、徐*因与被上诉人徐**及原审第三人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徐**、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徐**、徐**、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徐**、徐*不具有案涉土地所在地经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主张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系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中,三上诉人是案涉承包地的成员之一,依法对承包地享有相应权利。在1980年第一轮土地下户时,三上诉人与其父母(徐**、杨**)以及徐**、徐**、徐**八人作为一户承包案涉土地,三上诉人系案涉承包地的成员之一,该事实有瓮本村村民委员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虽然三上诉人因结婚将户口从瓮本村迁至夫家,但三上诉人在其夫家并无承包土地,不属于夫家的承包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本案中三上诉人出嫁后在其夫家没有取得承包地,故其对瓮本村的承包地仍然享有承包份额,享有相应权利。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户时,被上诉人徐**与父母作为一户继续承包了原有的承包地,其继续承包的土地中包含了三上诉人的土地。2018年,兴义市因修建环城高速公路征收了案涉承包地中的5.014亩,并给付211590.8元征地补偿款。由于三上诉人对案涉被征用的承包地享有承包份额,瓮本村村民委员会确定了三上诉人对征收补偿款享有相应的份额,...(本文书还有7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