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指派检察员冯*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胡**等人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饭店吃饭时,因不满被害人姜1邀请同桌的胡**喝酒,遂与被害人姜1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其间,被告人胡**用破碎酒瓶将被害人姜1面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姜1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的亲属代为对被害人姜1作出经济补偿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