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300元×16天=4800元;2、本案诉讼费及资料打印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11日,被告驾驶的桂a0****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桂adq****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车辆送去维修,造成车辆停运16天。由于原告驾驶车辆为运营车辆,车辆维修期间产生停运期间的各项损失,因此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向原告赔偿停运期间的各项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吴*辩称,1、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