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盐城***********(以下简称盐农沿海公司)与被告吴**、袁**,第三人盐城市大*******(以下简称大丰堤防管理处)、光明食品**********(以下简称上海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农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胥**、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袁**、第三人大丰堤防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王**、第三人上海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农沿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将位于新丰堤防站东至路,西至河,南至刘*、北至闸的39.7亩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从2021年11月1日至场地交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按种植合同租赁约定的标准计算);被告并向原告承担2501.1元违约金(年租金的30%);以8337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与被告吴**签订了《种植租赁合同》,原告将案涉的9.7亩土地出租给被告吴**,用于农作物种植(不得种植林木及多年生植物);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租...(本文书还有5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