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龚*、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龚**被告某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龚**被告某宁*市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共计379359.10元;2.其中精神抚慰金在被告某宁*市分公司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28704.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护理费10253元(5940元+113.50元/天×38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xxx赔偿金384691.20元(16年×80144元/年×0.3)、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合计446948.87元,其中被告龚**被...(本文书还有3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