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上海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云*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2.改判维持云*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3.改判某**、云*某某**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即停止使用“青创冠生1915”的字样;4.改判某**、云*某某**连带赔偿上海某某**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5.由某**、云*某某**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1.二审关于某**、云*某某**在产品和宣传中使用“香港某甲公司”或“香港某乙公司”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错误。(1)即使有其他厂家使用“冠生园”字号,也不影响上海某某**主...(本文书还有2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