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被告平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42324元、鉴定费7692元,以上合计15001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05月03日21时00分,被告王*驾驶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车辆,行驶至沈某新路洪湖二街,与赵*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事故经沈*市公安局交通警...(本文书还有2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