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5年1月22日原告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支付赵**劳务报酬45790元及利息4210等,共计50000元(以4579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截至2024年12月19日,暂计为4210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承担。庭审中,赵**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马*支付赵**劳务报酬25790元及利息4210元(以4579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截至202...(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