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均电器公司、一均物流公司辩称,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内容明显不尊重客观事实,以及其对法律适用的理解错误,应不予认可。1、关于答辩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二审在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的前提下,分析后认为答辩人与龙里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及项目用地置换协议书后,也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同时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取得了涉案建筑物的不动产证书,所以认定一审认定答辩人是本案适格主体正确,应予确认。因此,申请人第一项抗辩理由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理由不成立。2、根据一审法院判决第7页记载:2017年3月3日管委会向县政府书面请示,将...(本文书还有10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