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22年4月1日依据(2021)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依照该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2022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祝**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2022年4月1、2、19日,5月26日对被执行人祝**名下税务、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民政、银行...(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