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聊城隆安******(以下简称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票据款314,456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7日,xx公司因资金周*需要,将合法持有的票据号码为:131310**********20xxxx1694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xx公司进行承兑贴现(票面价...(本文书还有2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