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毛**、熊**因诉被申请人织金县少******(以下简称少普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5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毛**、熊**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将毛*志户获得的异地扶贫搬迁政策与再审申请人熊**申请建房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获得拆迁资格的系毛*志,并非熊**,毛**也仅仅是毛*志户的同户人员,毛*志户的异地扶贫搬迁同户人员并不包括熊**及熊**的子女在内。其次,根据少普镇人民政府少府呈(2023)1号文件内容,足以说明再审申请人所修建的房屋选址系毛*宪老房位置,并非获得拆迁安置的毛*志房屋位置,且熊**及其子女毛*檬、毛*、毛*丹四人并非异地扶贫搬迁人员,其所建房屋系熊**及其子女四人的唯一住房,并且在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也明确了建房申请人为熊**,家庭成员有毛*檬、毛*、毛*丹四人。在房屋修建好后被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的行为应属...(本文书还有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