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该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资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收据、发票、被害人金*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杨**供述、户口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杨**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该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被告人杨**的行为给被害人及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依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周*的经济损失确认为死亡赔偿金818100元、丧葬费58979元,共计人民币877079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的经济损失确认为医疗费1717...(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