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都**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齐河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化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4)鲁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胡**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胡**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判决错误。关于装修费数额的认定,一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中,都**虽未提出反驳意见,但不能等同于自认。答辩中,都**也未明确认可。该证据存有疑点,不连续、不完整。此外,胡**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而,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另外,油箱帽数额认定为700元,属重大瑕疵。油箱帽1000个,每个0.5元,价款500元,有都**与胡**妻子宗某莲微信聊天记录为凭。2.胡**所装修工程量与实际不符,且所用装修不符合约定,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量,胡**负有举证责任,应当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实...(本文书还有4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