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实一,青海晓明公司于2020年5月将青海越州公司及其第五分公司与浙江宏宇西宁分公司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要求青海越州公司及其第五分公司支付青海晓明公司劳务工程款1666077元,浙江宏宇西宁分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7月作出(2020)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青海晓明公司的诉讼请求。青海晓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作出(2020)青01民终****号民事裁定准许青海晓明公司撤回上诉,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青海晓明公司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作出(2021)青01民申****号民事裁定,驳回青海晓明公司的再审申请。
另查明事实二:(2020)青0102民初****号民事案件审理中青海晓明公司提交《土建劳务公司结算清单》,浙江宏宇西宁分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予以认可。《土建劳务公司结算清单》载明,1#楼地下室:695.191平方×**层=1391.82㎡,1#楼商铺:663.32㎡×**层=2653.28㎡,1#楼标准层(*...(本文书还有4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