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与被告张**、丁*、王**、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丁*、王**、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席**与张**就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协议无效;2、解除张**与王**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协议;3、解除王**与陆**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协议;4、判令四被告协助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席**名下。事实和理由:席**原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2017年初将房屋承租权挂牌出售。丁*看房后愿意购买并交付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意向金。在签订合同时,丁*称因其户口未落户上海,不能直接购买公房,由其亲戚张**代买,故席**与张*...(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