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与被告吉**、安阳市福*********(以下简称安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以35000元为限,查封、冻结吉**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鄂052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吉**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余额35000元。2022年11月6日,被告安阳公司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鄂0528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安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在审理中,根据被告安阳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鄂0528民初****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谢*为本案被告。2023年1月13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吉**、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被告安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和新冠疫情扣除审理期限59天,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安阳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本金34973元,并以34973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1月7日至货款本金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费;2、被告吉**、安阳公司承担原告催讨货款的通讯费500元、误工费500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审理中,原告覃**变更诉讼请求,对原诉讼请求中的广告促销欠款4129.5元(640元+3489.5元)另案主张,同时增加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谢*与被告吉...(本文书还有7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