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筑材****(以下简称“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建筑科*******(以下简称“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的《盘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及《扣件及脚踏网、排栅管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截止2024年9月9日的租金等3039386.07元;3.判令被告立即归还钢管154307.2米、扣件131815套、顶托4861套、钢管接头4390个、轮扣1116.4米;若不能退还,则按钢管10元/米、扣件4元/套、顶托10元/套、钢管接头4元/个、钢丝绳10元/根、轮扣15元/米赔偿损失,并支付上述物资从2024年9月10日起至该部分物资退还完或赔偿款支付完时止按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6元/套/天、顶托0.02元/套/天、...(本文书还有3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