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2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2019年3、4月期间,被告以购买绵羊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4年农历四月十六就本息25800元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月息一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吴*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5800元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