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王**、黎*、卢**、卢**(以下简称卢**等五人)辩称,交警部门已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作出了分析,明确认定上诉人承保的车辆与交通事故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至今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应采信交警部门的认定。由于孙*义违规使用被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导致事故的发生,当然属于上诉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自甘风险行为指“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本案交通事故并非参加文体活动,故不属于风险自担行为。受害人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处理交通事故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应当作为答辩人的损失,由上诉人承担。
平安财险顺德支公司表示同意卢**等五人的答辩意见。
运力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肇事方未建立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仅与上海晨帆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约定答辩人将货物运输委托给上海晨帆企业管理公司。给予答辩人与上海晨帆企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该公司雇佣了实际肇事者,车辆的使用人亦为该公司,故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孙**已取得相关驾驶执照,且事故的发生并非车辆原因所致,卢**等五人请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湖南高速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生效,且各方当事人对事...(本文书还有4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