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连平县某********(下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立即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39378.8元及违约金13937.88元(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0%计算),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153316.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河源恒大滨江左岸25、34b、35a及新综合楼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h****634),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共计11台,合同设备总价为1393788元,双方并对货品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电梯送达被告指定的交货地点,且11台电梯安装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9日均已通过惠州市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本文书还有2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