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延************(以下简称小营村委会)作出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原告为小营村村民,在本村新村6排2号享有合法的宅基地。自2017年起,原告所在小营村陆续张贴了《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有关事宜的告知书》、《关于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入户调查的通知》、《致小营村、石河营村全体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声称小营村集体土地在依法进行棚户区改造。因对前述改造、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存疑,原告一直尚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此外,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在小营村张贴了京(延)政地征〔2020〕3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拟启动征收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石河营...(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