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凤阳************(以下简称凤阳利民银行)与被告水*、水**、刘**、水**、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凤阳利民银行申请诉讼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刘**位于凤阳县[证号:皖(2019)凤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848号],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刘**名下位于凤阳县[证号:皖(2019)凤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848号],期限为三年。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阳利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刘**、水**、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阳利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凤阳利民银行与被告签...(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