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家用厨卫产品。原告持有的第11类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限三年。多个生效裁判文书个案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2005年给原告生产的樱花牌系列抽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每次有效期限三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2005年认定原告生产的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每次有效期限三年。涉案商标为第11类第1209676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排油烟机;电热水器等。2013年和2016年,该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三年。原告经调查发现:淘宝网掌柜名为“全国联保厨电商城”的淘宝店铺,信用等级:两皇冠。店铺的商品背景图片中使用“”标识,销售非原告生产的热水器产品,销量巨大,并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告的产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店铺购买了一件热水器。该热水器机身面板、外包装、说明书均使用了“”标识。外包装标注被告恩诺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2020年3月18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前往佛山市顺德区××路××号××栋厂房进行调查,该厂房外墙悬挂被告嘉仕利电器公司招牌。**楼厂房标注被告嘉仕利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楼厂房内生产、储存大量标注被告恩诺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厨卫产品外包装纸箱,以及大量标注“”标识的纸箱。厂房内工作人员表示该地址**楼生产纸箱**楼生产电器产品。2020年4月29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再次前往被告嘉仕利电器公司注册地址调查。该经营场所**楼前台标注被告武林风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楼厂房发现大量标注“”标识的吸油烟机、热水器产品。吸油烟机、热水器标注被告恩诺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被告嘉仕利电器公司、恩诺电器公司、武林风电器公司的注册地址均为佛山市顺德区××路××号××层,...(本文书还有8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