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24)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受理本案后。经询问当事人,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魏**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魏**对案涉露天楼梯没有合法所有权系事实认定错误。1.许**及魏**所有两栋房屋均是魏**修建。2009年8月6日,魏**将占地64.77m3的房屋出售给杨*才(已故)及王*红夫妇。2021年10月11日,王*红又将该幢房屋出售给许**。因此,一审认定魏**对案涉露天楼梯没有合法所有权的事实是错误的。2.许**所有房屋的面积只有64.77m**房屋的四至界限在魏**卖给...(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